退休制度
退休制度
本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度訂定「退休管理辦法」,並經核准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依勞動相關法規之規定按月依薪資總額2% 足額提撥勞工退休金,並轉存中央信託局退休金專戶;員工退休金之支付係根據服務年資所獲得之基數及其退休前六個月之平均薪資計算,退休金给付由本公司全數負擔;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配合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新制」)之實施,原適用該辦法之員工如經選擇適用新制後之服務年資或新制施行後到職之員工其服務年資改採確定提撥制,其退休金之给付由本公司按月以不低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為自願提繳之員工代扣薪資提繳。另外,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公報之規定,委請精算師精算後提出分析報告,以保障員工退休權益。
本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度訂定「退休管理辦法」,並經核准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依勞動相關法規之規定按月依薪資總額2% 足額提撥勞工退休金,並轉存中央信託局退休金專戶;員工退休金之支付係根據服務年資所獲得之基數及其退休前六個月之平均薪資計算,退休金给付由本公司全數負擔;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配合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新制」)之實施,原適用該辦法之員工如經選擇適用新制後之服務年資或新制施行後到職之員工其服務年資改採確定提撥制,其退休金之给付由本公司按月以不低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為自願提繳之員工代扣薪資提繳。另外,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公報之規定,委請精算師精算後提出分析報告,以保障員工退休權益。
| 退休金制度 | 舊制 | 新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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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適
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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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 勞工退休金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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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
提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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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員工每月薪資額2%提撥,以本公司名義存入台灣銀行(原中央信託局)之專戶 | 依員工投保等級提撥6%至勞工保險局個人專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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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撥
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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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金額新台幣11,416仟元 | 113年度提撥新台幣14,730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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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
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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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支付新台幣15,045仟元 | 0元 |
